不二如是 发表于 2022-6-11 20:55:35

0 1 0 d - 删库跑路一审被判有期 9 个月

本帖最后由 不二如是 于 2022-6-12 22:11 编辑

视频解读: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kg41197RM



最近又出一件大事,运行 sudo rm -rf/* 最多能判多少年?

某度一位 96 年程序员金某,因被人接手项目遂对部门领导产生不满,怒而对某度公司可视化项目程序数据库内的数据进行删改。

导致系统无法正常产出相关的项目质量评估数据等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因被告人金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某度人民币 7 万元并得到谅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我们来一起看看公开的的判决书:


传送门

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 2021 年 3 月 9 日被羁押,同年 4 月 15 日被取保候审。

据金某供述,其毕业后在某度公司商业质量效能部,负责测试开发,工作内容就是测试公司的平台与写程序。

2020 年 8 月 14 日,某度商业质量效能部向其部门反馈 ff.baidu-int.com 平台数据库近期频繁被篡改,且数据库管理软件 Adminer 被不明人员连接。

该部门按照公司要求配合开展核查工作。

其部门调取所有相关数据发现:按照某度服务器命令执行日志,有人于 2020 年 6 月 7 日在服务器 10.145.91.115(IP地址) 上使用外网公开的隧道服务商提供的相关工具建立隧道。

10.145.91.115 为金某某所用,确定隧道为金某某搭建。

2020 年 8 月 7 日 14 时 34 分,金某某于办公网使用苹果手机连接其私自建立的隧道,访问 Adminer 服务器端口映射地址,从某度办公网连入外网再连入某度 1DC,执行 SQL 语句锁定 gitcommit_recor 和 branch_info 两个表。

锁定后将会无法写入和修改,影响平台正常运行,办公网关使用情况记录 172.24.28.199 于事发时间段内为金某某所使用。

ff.baidu-int.com 平台承载着商业平台智能交付全流程托管,金某某篡改数据影响到平台正常运行。

在数据篡改期间,无法正常产出相关的项目质量评估数据,对项目交付时效和交付质量有一定影响,给某度商业平台用户使用体验带来一定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及影响公司形象。

另外平台数据被破坏后,某度公司为维持平台正常运营,派工程师对平台相关数据进行了检查修复,产生一定的人工成本。

金某在家中使用手机登录隧道进入公司内网服务器,分两三次将可视化项目程序数据库内的项目表进行了删除、锁定、修改。

其对数据库每删除、锁定、修改一次,公司就修复一遍,修好后其再次进行删改。

这几次删改造成项目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时长大约 24 小时左右。

2020 年 10 月 23 日,他被调到 ACG 部门后,没有再对数据库进行删改。

2021 年 3 月 9 日,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虽然他在家人帮助下对某度赔偿 7 万并获得了谅解,但他仍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所获的事实和证据,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金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某度公司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

金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不服判决结果,金某某提出上诉称,自己未经某度公司允许,建立隧道进入数据库,并删改了部分项目表,做的确实不对。

但他的行为没有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修复数据 16,300 元不是必要费用,故不构成犯罪。

金某辩护人则请求改判金某某无罪或裁定发回重审,其认为某度公司委托鉴定无必要,且并非由公安机关委托,相关费用不应被认定为经济损失;

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对此,二审法院经查: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具体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某度公司在其相关数据库被金某破坏后,委托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恢复相关数据,并无不妥。
对于金某的自首情节,法院经查:

金某某系被公安民警在某度公司抓获到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金某某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操作,后果严重,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考虑到金某某能如实供述并获得谅解,一审法院已经从轻量刑。

最终,二审法院做出终审裁定:

**** Hidden Message *****

我们一定要知法守法,善用技术,Don't be 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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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亦简 发表于 2022-6-12 11:10:35

{:10_245:}

tomok 发表于 2022-6-12 20:42:12

{:5_108:}

shiyouroc 发表于 2022-6-12 23:07:38

牛逼

hornwong 发表于 2022-6-12 23:51:47

{:5_109:}

zy930907 发表于 2022-6-13 01:38:11

66666666666666666666666

陈肖晓萧 发表于 2022-6-16 09:33:42

{:10_256:}

saikaman 发表于 2022-6-16 11:01:01

其实还是写屎山

159662-会稽 发表于 2022-7-7 17:48:16

{:10_256:}

临时号 发表于 2022-7-9 23:42:55

{:10_277:}

竹林爬行者 发表于 2022-10-4 21:43:17

我觉得程序员维护程序和创造程序至少对得起这俩字,如果受到不公平待遇,我觉得可以离职或者去其他公司,没必要亲手毁掉别人维护或者自己维护的数据库{:5_102:}

Mta123456 发表于 2023-1-12 10:54:21

天哪,太可怕了,我们绝对不能用技术做坏事!

额外减小 发表于 2023-1-12 11:43:52

文明上网!
一定不能越界

tiger20100907 发表于 2023-1-12 11:46:22

三体—夜航星 发表于 2023-1-13 08: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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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ter 发表于 2023-1-13 08:29:49

好奇最后怎么判的{:10_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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