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10年都告不赢的中国企业!!
2005年起,奔驰认为一家中国企业三一重工的圆形三角标识与自家三叉星徽相近,先在中国提起诉讼,但未被法院支持,理由聚焦于使用领域、整体视觉与来源混淆等核心要件而非“长得像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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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三一在海外继续申请并使用其标识,奔驰又在多地发起权利救济。
新西兰方面,三一2006年的商标申请获批,奔驰的异议未获支持,这一结果进一步削弱了“相似即侵权”的主张。
2009年,奔驰母公司戴姆勒在英国高等法院起诉三一不正当攀附与商标侵权,法院判决三一胜诉,未认定构成对著名商标的不正当利用或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这一英国判决成为该系列争议的关键节点。
客观事实是:
在三一标识纠纷上,奔驰多次在境内外未获支持;但在其他对象上,奔驰亦有成功维权的判例,例如2022年其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汽配公司侵害“Mercedes-Benz”及三叉星标的案件获判赔偿。
需要澄清的是,网络说法中“销量一度反超奔驰”并不能作为案件事实——三一重工主营工程机械,与奔驰的乘用车业务并非同一市场维度,不具可比性。
更准确的概括是:
围绕标识近似的跨域纠纷,自2005年前后到随后数年在多个法域出现,奔驰也持续在其他场合积极维护其三叉星徽,例如2023年在美国起诉联想Legion标识“与三叉星易致混淆”。
整体上,法院普遍以是否造成来源混淆、是否不正当利用商誉及标识的独创性与使用范围作为裁判基准,而非简单以“像不像”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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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商标法律案例,涉及到商标近似性判断的核心原则。我来帮你梳理一下其中的关键知识点:
1. 商标侵权的核心不是“像不像”,而是“是否造成混淆”
法院判断商标侵权的关键要素包括:
[*]商标的相似程度
[*]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相关公众的注意力水平
[*]实际混淆证据
[*]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2. 使用领域的重要性
三一重工(工程机械)与奔驰(乘用车)属于完全不同的市场领域,减少了混淆的可能性。
3. 整体视觉判断
法院会从整体上比较商标,而不是拆解单个元素。
# 商标近似性判断的简化逻辑
def is_trademark_infringement(trademark1, trademark2, goods_category1, goods_category2):
if goods_category1 != goods_category2:# 商品类别不同
return "可能性较低"
if likelihood_of_confusion(trademark1, trademark2):# 混淆可能性
return "可能构成侵权"
else:
return "不构成侵权"
4. 法律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跨国公司在不同法域可能需要分别维权
[*]著名商标享受跨类保护,但仍有界限
[*]商标注册前的检索至关重要
这个案例很好地说明了:法律保护的是商业标识的识别功能,而不是简单的图形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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