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本人业已制造了自爆,并为此付出自己致伤的代价,事件业已发生,后悔也晚了,但某些人混淆“冤情”和爆炸两件事于一谈,错误地把本应局限于对肇事者本人命运、“冤情”(倘属实)的同情,扩展到对其爆炸行为的同情上。
许多人指出,冀中星在公共场合搞自爆,目的是引发更多人关注,倘人们对“同情个人”和“同情个人的所有行为”间应有的尺度把握模糊,错误地把“同情遭遇”扩展到“同情爆炸”范畴,就可能在客观上激励更多模仿者起而效尤。此次爆炸因种种原因,伤亡、损失都不大,这是不幸中之万幸,但并非每次都能像今天这般幸运,并非每次引爆的都会是如此拙劣的爆炸物,保安员都能恰好提前拦阻,航站楼内外都能恰好人流不密集,以冀中星等人之“不专业”,即便真无心多伤害旁人,爆炸的威力和后果他们也很难控制,倘更“专业”,后果就更不堪设想了。
针对社会不公,勇敢地站出来抗争,这本身无可指摘,但针对社会的暴力并不是抗争,而是对更弱势、更无辜者的野蛮、粗暴伤害,“炸不到责任人”、“听不到响”等,绝不是“所以要炸无防备的公共目标”的理由,这种行为在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只能是惩办的对象。
同情无辜者、弱者是好事,是美德,但这种同情应该更公平一些——相比冀中星,T3出口内外被无端惊吓、莫名遭受安全威胁和恐惧侵袭的普通人,是否更无辜、更弱势、更毫无防备、更“冤”?冤情归冤情,爆炸归爆炸,前者可同情、应帮助,后者则只能予以谴责。任何理由不管多么冠冕堂皇,都不应成为在公共场合制造爆炸、危害和威胁普通人和众多无辜者身心安全的口实。
如前所述,世上的确有许多不公平现象,有众多不幸者,但因此在公共场合制造危险者却仅是极个别人,更有极个别人本身并无冤情,同样会制造公共危险事件。